法團校董會校友校董選舉2015-2017

法團校董會校友校董選舉指引

校友校董人數和任期

根據東華三院黃笏南中學法團校董會的章程,校董會成員須包括一名校友校董。被提名獲選的校友經教育局註冊後即成為本校的校友校董,其任期為兩年,由註冊為本校的校友校董日起計。

 

校董角色

整體而言,校董須負責:-

  • 確保辦學團體訂定的本校抱負和辦學使命得以實踐;及
  • 為本校研訂一般指示,制訂本校的教育和管理政策;及
  • 監督規劃及制訂財政預算的過程、監察學校表現確保學校管理層承擔責任,並加強社區網絡。

 

提名期限

校友校董選舉之提名期由201516日上午九時正開始至201526日下午一時正止。

 

參選方法

  1. 校友可主動提名參選,惟校友必須淸楚自己經已符合作為候選人的資格(見下一標題)。東華三院黃笏南中學校友會有權拒絕未符合資格的校友的參選申請。
  2. 有意參選之校友可從東華三院黃笏南中學校友會網頁下載參選表格,並於提名期限前將填妥之表格及相片一張貼在參選表格上,於201526日下午一時前將已填妥的表格正本親身或郵寄至沙田大圍新翠邨東華三院黃笏南中學校務處收;電郵至contact@wfnaa.org

 

候選人資格

  1. 所有東華三院黃笏南中學的校友都有資格成為候選人。
  2. 如出現下列情況,有關校友便不能獲提名為校友校董:-
    1. 他/她是東華三院黃笏南中學的在職教員(因為教員可用教員校董的身分加入法團校董會);或
    2. 他/她並不符合香港法例279《教育條例》第30條所載有關校董的註冊規定。
  3. 根據條例規定,校董不可在法團校董會內同時出任多於一個界別的校董。因此,任何人士均不可同時出任校友校董及家長校董。如兩個界別於同一時間在學校舉行選舉,候選人亦不可同時參選兩個界別的校董選舉。

 

選舉日期及地點

  1. 如候選人數目相等於校友校董空缺數目,則候選人將自動當選。
  2. 如候選人數目多於校友校董空缺數目,則須進行投票。校友校董選舉將於2015314日(星期六)舉行。投票時間為下午二時三十分開始至下午七時正止,投票地點為東華三院黃笏南中學4樓禮堂。
  3. 有關選舉之詳情,將會透過電郵通知或上載於東華三院黃笏南中學校友會網頁www.wfnaa.org內。

投票方法

  1. 選票將於選舉日當天發給出席之校友。校友須到指定投票地點投票。
  2. 每名符合資格的校友,祗會獲發一張選票。
  3. 如校友填劃選票出現錯誤時,可攜同該選票到派票區,以一換一方式更換選票。錯誤選票將被工作人員收回並隨即作廢。 

候選人簡介及其他選舉資料

有關是次選舉的候選人簡介及其他資料將於2015210於校友會網頁公佈。

 

點票日期

點票工作將於選舉結束後隨即於禮堂展開,歡迎所有校友及候選人出席及見證點票工作。

 

選舉結果

  1. 選舉結果將於點票結束後隨即公佈,亦會在東華三院黃笏南中學校友會網頁公佈選舉結果。
  2. 經點票後,獲得最多選票之候選人將獲校友會向法團校董會提名註冊為校友校董。
  3. 假若兩個或以上候選人得票相同,則以即場抽籤之形式決定當選人。 

上訴機制

  1. 落選的候選人可在選舉結果公佈的七日內,以書面方式向校友會提出上訴,並列明上訴的理由。
  2. 校友會收到落選人之上訴申請後,會盡快展開跟進工作,並以書面方式向申請人報告調查結果。假若申請人上訴得值,校友會將聯絡申請人商討問題之解決方法。 

填補臨時空缺

如校友校董在任期內離任,出現空缺,校友會須於三個月內邀請校友參加補選並會在校友會網頁公佈替補結果。

 

其他

有關法團校董會之詳細資料,可瀏覽教育局的網頁。

幼稚園、小學及中學教育 > 重點措施 > 校本管理

網址為:http://www.edb.gov.hk/index.aspx?nodeid=180&langno=2

 

 

279章《教育條例》第30條拒絕校董註冊的理由

  1. 如常任秘書長覺得有以下情況,可拒絕申請人註冊為某間學校的校董─ (2003年第3號第11條修訂)
    1. 該申請人每年最少有9個月不在香港居住;
    2. 該申請人並非出任校董的適合及適當人選;
    3. 該申請人的准用教員許可證以前曾被取消;
    4. (2004年第27號第11條廢除)
    5. 該申請人在提出以下任何申請時,即─
      1. 學校註冊;
      2. 註冊為校董或教員;或
      3. 僱用校內准用教員,

或在與該等申請有關的事項中,作出的陳述或提供的資料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因在要項上有所遺漏而屬虛假。 (2004年第27號第11條修訂)

    1. (2004年第27號第11條廢除)

(1A) 如—

    1. 申請人—
      1. 是《破產條例》(6)所指的破產人,或已根據該條例訂立自願安排;或
      2. 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已犯可判處監禁的刑事罪行,

常任秘書長可拒絕將申請人註冊為某間學校的校董;

    1. 申請人未滿18歲,常任秘書長可拒絕將申請人註冊為某間學校的校董;
    2. 申請人—
      1. 已年滿70歲,而他沒有出示由註冊醫生於申請的日期前兩個月內發出並證明申請人在健康方面適合執行校董職能的醫生證明書;或
      2. 未滿70歲,而他在常任秘書長提出要求後,沒有出示由註冊醫生於該項要求的日期後發出並證明申請人在健康方面適合執行校董職能的醫生證明書,

常任秘書長可拒絕將申請人註冊為某間學校的校董;或

    1. 有關申請是就設有法團校董會學校提出的,或是就根據第40BK40BU條作出的呈遞所關乎的學校提出的,而申請人已註冊為5間或多於5間學校的校董,常任秘書長可拒絕將申請人註冊為該校的校董。 (2004年第27號第11條增補)

(2) 如—

    1. 常任秘書長覺得某不設法團校董會學校的多數校董不接受申請人為該學校的校董,則須拒絕將申請人註冊為該校的校董;或
    2. 申請人—
      1. 名列於常任秘書長拒絕根據第40BM40BW條批准的建議校董名單上;或
      2. (在不抵觸根據第40AR條授予的豁免的情況下)註冊為某設有法團校董會學校的校董,會使該校的法團校董會的組成不符合該會的章程,

則常任秘書長須拒絕將申請人註冊為該校的校董。 (2004年第27號第11條代替)

 

 

教員/家長/校友校董選舉

選舉中須留意的道德操守

作為相關界別的校董選舉的候選人及投票人,學校的教員、家長及校友在有關的選舉中應留意下列事項,以確保校董選舉的公平:

 

候選人的提名

  1. 不得提供利益令任何人參選或不參選。
  2. 不得提供利益令任何已獲提名的候選人退出競選。
  3. 不得提供利益令任何候選人不盡最大努力促使其本人當選。
  4. 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人的利益而參選或不參選。
  5. 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人的利益,而在獲提名為候選人後退出競選。
  6. 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人的利益,而不盡最大努力促使其本人當選。
  7. 不得施用或威脅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令任何人參選或不參選,或退出競選。
  8. 不得以欺騙手段令任何人參選或不參選,或退出競選。

 

競選活動

  1. 不得發表包括(但不限於)候選人的品格、資歷或以往的行為的虛假或具誤導性達關鍵程度的陳述。
  2. 不得參與任何可能引致批評或指稱不適當的活動,並須遵守選舉的公平原則。
  3. 不得在任何競選活動中,特別是在競選刊物中聲稱或暗示獲得任何人士或機構支持,除非已得到該名人士或機構的書面同意。

 

投票

  1. 不得提供利益,令他人在選舉中不投票。
  2. 不得提供利益,令他人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
  3. 不得提供食物、飲料或娛樂,或償付用於提供該等食物、飲料或娛樂的費用,以影響他人在選舉中不投票。
  4. 不得提供食物、飲料或娛樂,或償付用於提供該等食物、飲料或娛樂的費用,以影響他人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
  5. 不得向任何人施用或威脅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以影響他人的投票決定。
  6. 不得以欺騙手段誘使他人在選舉中不投票。
  7. 不得以欺騙手段誘使他人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

 

2015 – 2017 年度校董會申請表格

2015 – 2017 校董會申請指引及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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